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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有形式和时间要求

  2009/5/12 源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问:我单位与一员工王某签订五年的劳动合同,可王某工作才三年,现口头通知我单位要解除劳动合同,并要在一个星期后离职,请问:王某是否存在着违约行为?我单位与他签订的合同是否仍然有效?

  答:《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本案看,王某以口头形式在一个星期前要求解除合同,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应以书面申请提出的形式要件和应提前三十日提出的时间要求,因此,不能被认为是一种合法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他与贵单位的劳动合同并未合法地解除,劳动合同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也并未终止,合同仍然有效。王某没有依法与贵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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