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1998年7月订立的合同,10月至12月到车间实习发生的培训费用,现本人正在办退工手续。办手续时企业以1998年7月以前订立的集体合同规章制度“劳动者提出解除合同,需按培训费翻番赔偿”,要求本人双倍赔偿。这样做符合法律规定吗?
答:企业“按培训费翻番赔偿”的说法是不对的,因为即使员工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也只能要求其赔偿实际的直接损失,即最多只能是赔偿费原值。
答:企业“按培训费翻番赔偿”的说法是不对的,因为即使员工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也只能要求其赔偿实际的直接损失,即最多只能是赔偿费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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