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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除公务员应设人事仲裁

  2009/5/12 源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公务员被开除或者免职,只能向原处理机关和上级机关复核申诉,不能到法院起诉。

  对此,很多人认为政府既当裁判又当法官,难以保证申诉后公正处理。公务员的救济渠道不通畅引起昨天参与审议《公务员法(草案)》的委员们的关注。

  按照本次提请审议的公务员法草案的规定,公务员对涉及本人处分、辞退或者取消录用、降职、免职等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向同级公务员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

  应松年建议,政府应设立专门的人事仲裁机构,选择一些相对独立和公信力高的人员担任仲裁员,处理一般人事争议。而对于涉及身份问题的争议,应当允许公务员有到法院诉讼的权利,这样救济渠道就比较完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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