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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开除、除名的情形应作为解除合同法定条款

  2009/5/12 源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目前对犯有严重错误和旷工的职工予以开除、除名仍然是许多用人单位处理职工的常用方式,其http://www.1635.cn/?w=法律',window,'dialogWidth=1024px;dialogHeight=600px;');">法律结果是劳动关系的解除,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下,则随即要解除劳动合同。但《劳动法》并没有将开除和除名规定为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为此当用人单位使用这两种方式处分或处理职工时,便涉及到解除劳动合同的http://www.1635.cn/?w=法律',window,'dialogWidth=1024px;dialogHeight=600px;');">法律依据问题。由于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作出上述决定的同时,不得不又作出“劳动合同自行解除”的另行决定,以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这无疑有悖于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http://www.1635.cn/?w=法律',window,'dialogWidth=1024px;dialogHeight=600px;');">法律和“一案一处理”的http://www.1635.cn/?w=法律',window,'dialogWidth=1024px;dialogHeight=600px;');">法律原则。为此建议把“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的”规定为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款,以完善解除劳动合同方http://www.1635.cn/?w=法律',window,'dialogWidth=1024px;dialogHeight=600px;');">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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