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因职业病造成七级伤残,公司却与之终止劳动关系。日前,嘉定区法院一审判令公司恢复劳动关系,并支付张先生工资、医疗费等合计4816元。
张先生因工作关系造成慢性轻度苯中毒,构成职业病七级伤残。不久前,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与其终止劳动关系。为此,张先生向法院起诉。法院认为,张先生患职业病,经鉴定属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公司未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就终止与他的劳动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应确认为无效。据此,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张先生因工作关系造成慢性轻度苯中毒,构成职业病七级伤残。不久前,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与其终止劳动关系。为此,张先生向法院起诉。法院认为,张先生患职业病,经鉴定属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公司未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就终止与他的劳动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应确认为无效。据此,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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