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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劳动合同法》的建议

  2009/5/12 源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起生效实施,从总体上看,《劳动合同法》实施一年多来,劳动用工更加规范,劳动关系更加和谐,企业更加发展,员工更有归属感。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一、用人单位变相实施《劳动合同法》规避风险

  1、有的企业将劳动合同改成临时雇佣合同,比如旅游行业,旅行社将导游或非骨干员工的合同签订为雇佣合同,明确约定劳动者不是本企业员工,不上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有业务时随叫随到,报酬双方商量。

  2、用人单位不签书面合同,只有口头协议。有部分用人单位与非骨干员工只有口头约定,给付月工资或奖金、提成等报酬时以现金形式,不打银行卡,只让员工签字认可留存用人方。 二、后果

  以上情况其结果有二,一是劳动者没有得到切实保障。因为一旦用人方违约,劳动者很难举证,也没有证据。若发生工伤事故,劳动者不被认定是单位员工,则工伤保险不能赔偿,只能由用人单位按雇佣关系做相应赔偿。赔偿程度只能依据用人单位的经济实力了,保障比较低。正因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的福利待遇、带薪休假等享受不到,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二是用人单位也面临被处罚的危险,只要不按《劳动合同法》履行用人义务,在劳动监查部门巡回检查或用人单位被举报时容易被查到,被处以罚款甚至更严重的处罚难以避免。

  三、用人单位变相实施或不实施《劳动合同法》的原因

  《劳动合同法》要求,用人单位要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具体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还有住房公积金,简称“五险一金”。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用人单位虽然也有为劳动者缴纳保险费的义务,但缴纳的时间没有该法实施后那么严格,法律后果没那么严重。具体说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一般不会受到处罚,劳动者一般也无异议。而该法实施后,明确要求在用人起一个月内应签订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费即应同时缴纳,社会保险费总额占到劳动者收入的32%左右,否则应补交甚至受到处罚。客观上有的劳动者在试用期被发现不胜任单位工作被辞退或劳动者不满意用人单位而离职。这种情况既增加了用人单位的负担又增添了办理保险手续和转移手续的麻烦。用人单位会考虑变通方法。

  四、建议

  第一、政府要加大对《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在《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感到最大的问题来自人们的误读和误解。比如:企业与个人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人认为这是“铁饭碗”时代的回归。希望这种误读能够引起社会和劳动保障部门的重视,能在全社会营造一种正确理解,使人们回归理性,沿着法制的轨道前进。

  第二、给用人单位更多的选择用人权限。不要仅限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的情形。尽快出台司法解释或补充规定让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互相选择,这样既可减轻用人单位负担,又可提高工人的劳动效率,切实加强了对劳动者的保障,真正践行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孟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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