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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5/13 源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学习网南昌12月8日专电(记者李兴文、罗宇凡)为确保部分特困企业的职工老有所养,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近日出台规定明确,特困企业为职工参保可以免缴养老保险滞纳金,困难企业职工接续社保减免滞纳金。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明确,对确系缴费困难的企业,经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认定,可只按政策规定计算滞纳金的10%收取;属于特困企业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缓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对因参保单位改制而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江西省规定,在解除劳动关系后的一年内接续养老保险并补缴欠费的,免收滞纳金;超过一年时间未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并补缴欠费的,属享受失业保险金或低保期间的人员可免收滞纳金,其他人员重新缴费时只按政策规定计算滞纳金的5%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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