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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5/13 源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内地设立个体工商户,其经营范围将进一步放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前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港澳居民在内地设立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登记从事建筑物清洁服务和广告制作。

其中,广告制作仅指广告业中的广告制作,不包括广告设计、策划、公关、市场调研、发布、宣传、展示、代理、流动广告及广告宣传品的发送活动。

工商总局同时通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大对新规定、新政策的宣传力度,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促进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进一步健康发展。

2005年1月1日起,港澳居民获准在内地设立个体工商户,当时规定的经营范围包括:零售业(不包括烟草零售)、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中的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洗浴服务、家用电器及其他日用品修理,但不包括特许经营。(记者张晓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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