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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赋予检察院对案件执行环节的监督权

  2007/6/27 源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26日上午审议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时表示,“申诉难”和“执行难”已经成为司法领域的两大顽症,草案提出了针对性修改意见,有利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审议时,许多委员建议赋予人民检察院在案件执行环节中的监督权,切实解决一些法院执行不规范甚至“不执行、乱执行”现象。

  郑功成委员说,司法公正应该包括两个环节,要公正审判,还要公正执行。“不执行、乱执行”既是司法不公的表现,也是司法腐败的表现。草案针对解决“执行难”问题,对法院的规定比较清晰,但对人民检察院的规定却不足。案件有没有执行,执行得好不好,应该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为了保证公正审判与裁决、纠正“不执行、乱执行”等情况,应该赋予人民检察院对案件执行环节的监督权,把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权从审判的环节延伸到执行的环节,进一步强化司法监督机关对于案件执行的监督力度。

  韦家能委员表示,检察院对法院的判决、裁定实行监督,对执行也要实行监督。建议草案增加人民检察院对法院的民事判决和裁定的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的规定。他表示,实践中执行难的原因很多: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或者转移财产、隐匿财产;没有条件执行;地方保护和部门干预;法院本身执行不合法或者执行不公等。增加检察院对执行监督的规定,有利于对法院工作的支持和制约。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应松年也指出,造成“执行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不仅仅是执行力度不够的问题。目前,执行是法院出问题最多的环节,一部分原因是执行制度规定得比较粗,有制度的缺陷。一旦申请执行,什么时候去执行?执行的钱拿到没有?什么时候拿到的?即使执行的钱拿到了,也很长时间不给申请人,放在银行拿利息,甚至一拖再拖。所以应该把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好好做一下调查。此外,还有一个问题是缺乏监督,建议把审判、执行都列入到人民检察院的监督范围内,执行不了,老百姓可以请检察院来监督,检察院自己也可以主动监督。

  此外,针对草案关于“申诉难”所作的规定,丛斌委员提出,草案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审查”,同时还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十日内再审”,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无论是当事人提出的再审申请还是检察院提起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立法原则,诉讼参与人的诉讼地位是平等的,诉权也应该是平等的。因此,对当事人提起的申请,建议改为“一个月”内审查,而不是“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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