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特、一等革命残废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2008/3/31 源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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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护理费的特、一等革命残废人员(包括革命残废军人、残废人民警察、残废工作人员、参战残废民兵民工),其护理费标准,可参照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劳人老〔1986〕16号《关于调整离退休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进行调整。
调整在乡的特、一等革命残废人员护理费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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