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劳动关系就应签订劳动合同

开栏的话
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最基本的法律形式。作为我国第一部在法律层面独立调整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劳动合同法》从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解除及终止等多个方面,进一步完善了劳动合同制度,明确了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那么,《劳动合同法》究竟给普通劳动者带来什么?本报自今日起特推出“《劳动合同法》对职工意味着什么”专栏,试图对其进行劳动者视角的解读。
这些天来,最热的法律话题莫过于《劳动合同法》了。
作为一部与劳动者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法律,《劳动合同法》的广受关注,主要在于其针对劳动关系现状,作出许多有利于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制度设计。
“强调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籍此解决劳动合同虚无化问题,是《劳动合同法》给职工带来的第一大福音。”
全国总工会民主管理部部长郭军认为,《劳动合同法》明确了“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必将有效解决劳动合同签订率低问题,促进劳动关系的规范化、制度化,这是对劳动者权益的最根本保障。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进行劳动合同制度改革试点,1995年1月1日施行的《劳动法》正式确立了劳动合同制度,1996年开始在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度。但受制于多方面因素,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情况并不理想,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就是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全国人大常委会2005年开展的劳动法执法检查发现,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不到20%,个体经济组织的签订率更低。
签订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起点,如果不能提高签订率,职工权益维护的基础就难以稳固。
有关专家表示,《劳动合同法》的重要之处在于要求所有用人单位用工时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从而解决了长期以来劳动合同可签可不签的随意性、劳动合同说有又没有的虚无化问题。特别是把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作为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的重要内容,并将其作为所有用人单位的一项义务,这的确是给劳动者上了一道“护身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曾指出,没有书面劳动合同,是劳动者维权成本大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当你出现纠纷的时候,你没有证据主张你自己的权利。她表示,《劳动合同法》强调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是要让劳动纠纷发生时,大家有一个东西可以主张、可以举证。
可以看到,为促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作出了一系列制度设计:规定了“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同时明确了法律责任,即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但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若1年后还没有签,自动转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不支付两倍工资,劳动者可以申请仲裁和起诉,等等。
需要指出的是,通过劳动合同从形式上确立劳动关系,还为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各项法定权益奠定了基础。
正如一位基层职工告诉记者的,自己对《劳动合同法》最直接的体会,就是“有了劳动合同,‘饭碗’端得就更稳了。”当然,这一切都必须建立在劳动合同得以普遍签订的基础之上。
可见,如何让劳动合同覆盖所有的劳动者,是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的第一要义。对此,全总有关领导表示,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一直是近年来工会维权工作的重要内容,早在2006年,由全总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组成的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就联合启动了“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目标是通过3年的努力,到2008年底实现所有用人单位基本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这位领导表示,借助《劳动合同法》的威力,对实现这一目标完全可以充满信心。
但无论如何,对劳动者来说,学习《劳动合同法》,了解并积极主张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利,都是维护好自身合法权益的必做“功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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