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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职工代言工会责无旁贷

  2008/4/18 源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送审稿)》提出,今后企业职工在涉及劳动报酬、保险福利、工时制度、休息休假、裁员等17项密切关涉自身利益的问题上,提出与单位方进行协商时,单位方必须协商,并且由双方各自选任的首席代表谈判。(《新京报》3月16日)其中,职工代表一般是各级工会组织。

  应当承认,近些年来中国经济的确发展了,但由于社会或历史方面的种种原因,工会在社会和企业中一直不处于优势地位,职工的权利和合法利益难以通过各级工会组织得到有效保护。

  因此,工会要真正充分发挥维护职工权利和合法利益的作用,就应该围绕《工会法》和《条例》中所规定的各项内容,如出面与资方协调报酬、福利、工作条件等,帮助职工合理合法地维护他们的权利和合法利益,这是工会工作的出发点。

  《条例》的颁布似乎说明,有关部门已经注意到问题所在,并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比如允许“上级工会帮助、指导企业工会与企业进行集体协商”。希望它能成为广大职工的福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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