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职业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省职业教育发展,更好地为全省老工业基地振兴和新农村建设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是省级财政为支持和促进全省职业教育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以省级财政资金投入为导向,鼓励和带动各级财政、社会各界增加对职业教育事业的投入,引导社会力量兴办职业教育,构建多元化职业教育投入机制。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是全省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和职业高中)。
第五条 根据《黑龙江省职业教育“十一五”规划》和《黑龙江省职业教育实训基地项目建设规划》,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师资培训和资助贫困学生等。
在专项资金中,划定适当比例用于商业银行贷款贴息。
第六条 按照国家关于以中等职业教育为重点,加快职业教育发展的要求,实训基地项目建设适当向中等职业学校倾斜。
实训基地建设重点用于提高中、高等职业院校培养紧缺技能型人才的能力,支持能够促进我省经济结构调整、老工业基地振兴、就业与再就业和农业增效、农村发展、农民增收的实训基地建设项目,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结合实际、择优投放原则。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按照本地区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规划,布局合理的项目;
2、与当地支柱产业密切相关,能够促进本地经济发展,市场认可,就业率高的项目;
3、地方政府重视,投入力度大,建设效果好的项目;
4、有一定基础,具备场地、基本设施(设备)和一定的办学规模和层次,能起到骨干示范作用,能带动当地职业教育整体水平提高和办学能力增强的项目;
5、校企合作成效显著的项目;
对具备以上条件的优质民办学校实训基地建设项目,专项资金可予以适当支持。
(二)集中使用、确保效益原则。重点支持重点学科、重点专业的实训基地建设项目,并有计划地配备专业设备,提高实训基地实验水平,形成规模效益。原则上每个项目支持额度不低于20万元。
(三)以奖代补、奖补结合原则。支持的方式由原来按项目拨款转为将部分资金转作以奖代补资金,通过奖励的方式,加大对实训基地建设好的项目的扶持力度,调动地方多层次、多渠道增加职业教育投入的积极性。
第七条 支持职业教育师资培养培训基地建设和师资培训工作。
(一)注重职业教育师资培养培训工作,重点支持与我省职业院校骨干专业相适应的职业教育师资培养培训基地,用于培训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培养更多的“双师型”教师。
(二)职业教育师资培训基地建设与学校实训基地建设相结合,实现资源共享共用,使其真正成为集教学、培训、生产经营和职业技术鉴定为一体的综合实训场所。
第八条 建立中等职业教育奖助学金制度,落实贫困学生资助资金。从专项资金中提取不超过30%的资金,设立中等职业学校贫困学生奖、助学金,对公办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中的贫困家庭学生,包括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农村贫困家庭和城镇低收入家庭子女进行资助,并向选学农林等艰苦行业职业教育的学生倾斜,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
(一)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公办全日制中专学生。
(二)中等职业教育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公办全日制中专学生,资助项目为生活费。
(三)随着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投入的逐步增加,将逐步扩大奖、助学金资助范围,提高资助标准。
(四)中等职业教育奖、助学金标准、评审条件、工作程序等按有关文件执行。
(五)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和助学金不能同时申请。
第三章 申报和审批
第九条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预算的编制方法,由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按照《黑龙江省2006年—2010年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和《黑龙江省2006年—2010年职业教育实训基地项目建设规划》,于每年年末确定下一年度拟安排的项目和预算控制数,并联合下达到有关市县(区)和省直院校。
第十条 有关市县(区)财政和教育部门按照省级确定的预算控制数,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统筹安排资金,并尽快将省级专项资金和市县(区)及省直主管部门安排的补助资金预算控制数一并下达到项目学校。
各院校根据本办法规定及省里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结合本地实际,坚持多渠道筹集资金的原则,对重点建设项目予以明确,并由项目学校填报《黑龙江省职业教育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逐级审核上报。
第十一条 项目的确定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范围。具体要求是:
(一)各申报单位申报项目时必须附有经同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共同认定的项目论证报告。
(二)申报项目必须是能够直接为当地经济和产业结构调整服务的项目,同时需报送当地政府或主管部门有关产业发展、结构调整等方面的规划和项目方案等材料。
(三)申报项目必须填报《黑龙江省职业教育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由市(行署)或主管部门、企业教育行政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十二条 省级财政和教育部门根据各地上报的职业教育项目,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共同筛选确定备选项目,并根据项目情况做相应调整后,正式下达本年度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
第四章 绩效考评与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建立绩效考评制度,对专项资金项目的立项、执行、效果和资金管理等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对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成效显著的地区,下年度适当予以奖励;对挤占、挪用和截留专项资金的市县或职业教育院校,除按照有关规定处罚外,省级财政将视情况缓拨、减拨、停拨,直至下一年度不予安排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省财政厅、教育厅批复的项目及预算执行。项目支出预算原则上不得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确需发生项目终止、撤销、变更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上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批准。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对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应按我省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和各院校要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和办法,严格项目和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效益。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项目实施进度监测和信息反馈制度,并于次年1月底前向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报送上年度项目实施的总体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地可结合本办法,制定本地区职业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原《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职业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教[2004]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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