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高素质公务员队伍的法律保障

《公务员法》在扩大公务员范围的同时,在公务员队伍的“入口”和晋升的“楼梯口”设置了更为严格、更加规范的标准条件和选拔程序,并通过法制化管理,明确法律责任,避免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这必将从源头上保证公务员具备较高的素质,为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打下坚实的基础。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虽然明确了公务员应当参加四类培训,但由于强制性不够,在时间、内容、效果落实上不尽如人意,使培训作为权利得不到很好的保障。《公务员法》不仅对培训人员、内容、时间、要求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而且规定了对公务员培训实行登记管理,增加了刚性要求。通过法律规定公务员必须参加正规化培训,这对适应新形势新要求,不断提高公务员队伍政治素质和行政能力会起到重要的保障作用。
《公务员法》突出了对公务员的高标准严要求,通过规定公务员应当具备的条件、九项基本义务、十六项纪律,以及交流与回避、领导成员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以及对公务员兼职和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等进行严格限制等内容,强化了监督约束机制。这对增强公务员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公务员队伍依法行政的能力,提供了法律保障。
《公务员法》通过规定退休、辞职辞退、职位聘任等内容,进一步完善了公务员辞退和淘汰机制,特别是增加了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等,体现了法律的强制性,同时新增的职位聘任制对打通公务员队伍“出口”,畅通“下”的渠道,搞活公务员管理,促进人才流动,增强公务员队伍生机与活力,必将产生深刻的作用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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