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全面开展《劳动合同法》宣传咨询活动

宁夏27个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在各城市主要街道和劳动力相对集中区域设立70余个咨询点,同时展开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宣传咨询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2007年6月29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在我国实施。《劳动合同法》是对1995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法》的进一步补充和完善。该法在尊重用人单位自主用工的基础上,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全面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时必须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等。尤其针对一些用人单位不订立劳动合同、滥用试用期和违约金条款、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不规范、劳动合同短期化等问题进行了制度完善,消除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误解和顾虑。
为了让宁夏群众更多地了解《劳动合同法》,昨天,全区劳动保障部门和总工会共出动工作人员400余人,发放宣传资料6万余份,全面开展宣传咨询活动。(记者 王海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