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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论审判方式改革中书记员角色的重塑

http://www.51xue.org.cn  2007/5/25 源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所谓审判方式,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方式。审判方式改革是以保证司法公正为目的,以公开审判为中心,以强化庭审功能、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强化合议庭职权为内容。其主角是法官,因此阐述法官在审判方式改革中应该怎样做的论文屡见不鲜,但讨论书记员在审判方式改革中可以做些什么、应该做些什么来促进其发展的文章却鲜有所闻。然而,法官与书记员分别是人民法院工作这出“戏”中相辅相成的主角和配角,如果少了配角,这出“戏”就唱不下去。

  下面,笔者结合工作实践,试就审判方式改革中书记员角色的重塑作一探讨。

  人民法院的书记员,指在我国各级人民法院中担任审判庭的记录工作并办理有关审判业务的其他事项,也可以对案件的审理提出建议的司法工作人员。人民法院的书记员工作,是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专门性很强的司法业务工作。人民法院书记员的工作水平和完成情况,密切关系到审判案件的质量与办案效率。因此,在当前深化审判方式改革的过程中,书记员加紧完成对自身的重新认识,使自我言行和素质服从于新的角色,尽快适应新形势提出的要求,促进审判方式改革的顺利进行,这不仅仅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急需解决的实践问题。

  一 对现行书记员角色的评述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十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书记员,担任审判庭的记录工作并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这一规定用立法的形式规定了书记员的法律地位和重要作用。但是现行书记员所扮演的角色的缺陷也是明显的:

  (一)职责不清,角色模糊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是书记员职责的重要法律依据。书记员工作职责,一是担任审判庭的记录工作,二是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然而,“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却是一个比较模糊的概念,全国各地法院做法不一,有的法官认为书记员就是听法官的,叫干什么就干什么,叫怎么干就怎么干;有的法官甚至让书记员代书判决、审理报告;而有的法院书记员较少,有的法官甚至就自审自记……

  当然,程序法也是书记员职责的具体的法律依据。但书记员的职责规定散见于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及行政诉讼法中,关于书记员职责的规定之间没有系统性,书记员必须经过长期的实践之后才能系统地掌握其要领,而此刻一般也就是书记员升为代理审判员之时-不再干书记员的工作。

  (二)工作被动,角色消极

  长期以来,人们总认为书记员不过是抄抄写写、办办杂事,甚至认为书记员可有可无。由于别人的不重视,书记员自己工作起来也就没有热情,没有改革意识。大部分书记员认为自己是处于从属的地位,相对于法官的工作而言是一个配角,只要做好记录、送达及订卷等工作就可以了,自己不重视自己。因此,书记员就不能积极地为深化审判方式改革尽力,起到自己在审判方式改革中应有的作用。

  二 审判方式改革中书记员角色的重塑

  现行书记员角色的消极意义是旧的审判方式弊端的必然体现。审判方式改革,要求书记员成为一个职责明确、工作积极的角色;要求书记员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效率,当好法官的配角。

  (一)明确职责,角色清晰

  书记员明确自己的职责,有利于划清法官与书记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减少工作摩擦,提高工作效率。笔者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书记员的职责为:

  1.诉讼中的八项基本任务:

  诉讼,是一个案件从“收案”经“审理”到“执行”的完整活动过程,是依程序法进行的。书记员诉讼中的八项基本任务为:

  第一,协助审判员做好收案审查,认真办理收案的各种手续,把好诉讼的第一道关。

  第二,做好开庭前的准备工作。一个案件经过收案的审查之后,一旦确定审理,书记员就要依法完成开庭前的大量事务性构成工作。这些事务性工作与开庭审理紧密联系,关系到审判案件是否合法、及时。

  第三,是审判阶段的中心环节即开庭中的工作。书记员要按照审判人员的部署与安排,细心做好每一项工作。重点是将法定审判的全部活动完整、如实地记录下来。

  第四,开庭后的工作。这是闭庭后诉讼活动的延续。书记要协助审判人员将开庭中出现的情况以后需要办理的事实一一处理好。

  第五,做好宣判与送达工作。一个案件经过依法审理后产生的判决具有法律的严肃性,书记员应当重视宣判、送达工作。

  第六,对于上诉的、抗诉的或者依法需要报核的案件,书记员要办好送交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移送手续;同时,上级人民法院的书记员要依法办好审查手续,接收手续。

  第七,是诉讼中的最后程序-执行。这是较为关键的工作,书记员除了认真办理有关执行的手续外,还应当协助执行员完成任务。

  第八,是诉讼文书的立卷、装订与归档工作。立卷是从诉讼活动一开始就应当进行的,随着诉讼活动的进行,各种诉讼书面材料都应随时整理。诉讼活动一结束,就应当装订与归档。至此,标志着一个案件全部诉讼活动的结束。

  2.办理其他的有关诉讼的事项

  这一部分与前一部分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有的事项则明显是诉讼外的工作。“其他的有关诉讼的事项”究竟包括哪些?从实践来看,书记员除完成在诉讼中的八项基本任务外,经常要办理的事项有:群众来访、来信的接待、处理;司法案件的统计;法律文书的校对;代书工作;内勤工作;协助法官起草司法文书;在法官指导下调处轻微的刑事纠纷和简易的民事纠纷,调查较为简单的案件事实。

  当然,在最高人民法院没有作出关于如何理解《人民法院组织法》中书记员“办理其他的有关审判的事项”的司法解释之前,只要是法官或庭长、院长安排的有关审判事项,书记员都应当认真办理,在办理中发现问题应及时汇报请示。

  (二)勇于革新,角色积极

  由于书记员工作在法院中的从属性,其工作不可避免带来一定的被动性、消极性的后果。书记员确实首先要认识到自己是法院工作中的配角,但是更要认识到作为配角的积极意义。下面,笔者从这个角度出发,结合自己的实践,对书记员工作提出以下几点改进意见。

  1.庭前准备工作的改革

  庭前准备工作是人民法院在受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后,开庭审理前的一个诉讼过程或诉讼阶段,是为了保证开庭审理顺利进行而依法进行的一系列诉讼活动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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