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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普通高等学校

  2008/5/6 源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和《教育部、公安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02]16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 、充分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经过各地、各部门的共同努力,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绝大多数高校毕业生都能够顺利就业。但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的加快,一些地方高校毕业生就业出现了一些结构性问题,导致少数高校毕业生人才资源的闲置和浪费,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成为一个带有全局性影响的经济和社会稳定问题。面对新的形势,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合理使用高校毕业生人才资源,努力实际现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实施科教兴省战略、推进新型工业化的重要举措。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也是密切党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一件大事。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它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和政治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二、努力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制订促进毕业生合理流动的政策。各地要取消限制高校毕业生合理流动的政策规定,允许高校毕业生跨省、跨地区就业,以充分利用高校毕业生人才资源,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要在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内,认真落实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对用人单位按规定录(聘)用的高校毕业生,各有关部门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就业。要紧紧抓住农村城镇化和城市加强社区建设的有利时机,积极创造条件,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到中小企业就业。对到我省欠发达地区、艰苦行业和农村乡镇、城市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提前定级等相关优惠待遇。今后,乡镇机关以及基层工商、税务、审计、公安、司法、质检等部门补充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应主要在支教、支农、支医、扶贫以及在农村基层工作的毕业生中通过考试、考核择优录用。

三、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毕业生在毕业后两年内自主创业,到创业实体所在地的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注册资金(本)在50万元以下的,允许分期到位,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注册资本的10%(出资额不低于3万),1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追加到50%以上,余款可在3年内分期到位。

毕业生新办从事咨询业、信息服务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新办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通讯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物流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餐饮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有条件的城市信用社要为自主创业的毕业生提供小额贷款,并简化手续,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贷款额度在2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申请延期1次。贷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确定,担保最高限额为基金的五倍,期限与贷款期限相同。

三、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和高校要建立健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并在场地、经费、人员等方面给予充分保证。高校从事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专职人员一般不得少于3人;毕业生人数超过2000人的高校,要按1‰的比例增配专职就业工作人员,高校的院系也应按一定比例配备专兼职就业工作人员。各高校要从学生缴纳学费的总额中,按每年1%左右的标准提取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经费。

切实解决非公有制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的问题。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公安部门要及时、便捷办理高校毕业生落户手续。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和自主创业的毕业生,其档案管理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完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有关政策。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学校可根据本人意愿,将其户口继续保留在原就读学校两年;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也可根据毕业生的意愿,发给《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简称《报到证》),将其户口转至家庭所在地。两年内落实就业单位的,可换发或重签《报到证》,相关部门要及时迁转档案和户口,办理就业手续。超过两年仍未落实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将其在校户口及档案迁回其家庭所在地。就业确有困难、需要帮助的高校毕业生,应到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所属的毕业生就业指导、人才交流或其它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并免费参加教育部门、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举办的就业招聘活动,免费参加相关的就业技能培训;到原户籍所在地街道进行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国家关于失业人员就业的优惠扶持政策;对父母双方均失业、一户家庭中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失业、家庭平均生活标准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以及有其他特殊困难的未就业毕业生,各地应按专业对口或相近的原则,予以妥善安排。各级人民政府要安排一定专项经费,用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技能培训。

五、切实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认真研究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扎扎实实抓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省里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各市也要明确分管领导,落实专人负责,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落到实处。

各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密切配合,形成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合力。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培育毕业生就业市场,加强对就业招聘活动的管理,规范毕业生就业市场行为。教育、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实现毕业生就业市场、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的相互贯通、资源共享。其它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关心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各高校要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和就业市场的变化,及时调整学科、专业结构,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提高毕业生培养质量,逐步形成招生、培养与就业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运行机制。要将毕业生就业率作为评价高校办学质量的一项重要指标,对社会需求不大、毕业生就业率过低的专业,应控制或减少招生数量,直至停止招生。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和就业指导,使毕业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择业观,树立根据社会需要就业、到基层建功立业的思想,努力实现毕业生充分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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